播报管理制度,宣扬市场规则,让我们一起认识规则、遵守规则,为规范市场秩序奠定坚实根基。

1、本规定是公司管理经销商资格的基本规定,界定了经营活动中的各种非正常经营行为,并制定了不正当经营行为的处理办法,本规定适用于经销商资格管理、处理团队纠纷、经销商表彰等。

2、任何人在与公司签约前,有自由选择合作对象的权利,对未签约的准经销商,公司不介入管理。

3、经销商与公司签订合约,提交相关资料,经公司审批通过后,资格方可正式生效。

4、如申请人提供不真实、不符合公司要求的资料或用不正当方法而取得经销商身份,一经发现,公司有权终止其经销商资格。

5、经销商资格一经公司审核生效后,不得变更业务关系,不得转让经营资格。

6、公司对经销商资格管理实行实名制。经销商的基本资料由姓名、身份证号、银行卡号和联系电话组成。其中任何两项相同的编号,则视为同一个经销商资格。

7、资格的权益归属于与公司签订协议的个人,对于经销商任何形式自行再分配其权益的合同协议公司均不予认可,也不介入管理。

8、公司对授权经销商资格管理实行实名制,公司举办的表彰、奖励、旅游和各种会议均以授权经销商签署协议的姓名进行资格审核。          

9、经销商以自己的身份或直系亲属的身份进行改变业务关系经营的,公司可取消其经营资格。

10、经销商在协议有效期内可以书面形式申请终止经销商资格。

11、经销商主动申请终止经销商资格的,如重新申请经销商资格,须在原经销商资格到期或终止之日起180天后提出申请,且不受原业务关系约束。

12、任何经销商的资格被取消或终止,均不影响其他经销商所有业务关系。

13、经销商不能兼营任何其它同行业务,一经发现给予书面警告,拒不改正者取缔其经销商资格。

14、公司与授权经销商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,也不具有代理或委托关系。